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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首部死刑案辩护指导意见

全国首部死刑案件辩护指导意见由来

在控辩审三角关系中,当辩护律师的力量太弱,控方力量太强时,法官往往容易听信控方的意见。如此以来,很容易导致案件的结果出现偏差,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也会随之上升。佘祥林案便是一个典型

全国首部由省一级律协通过的死刑案件辩护指导规范———《山东省律师协会死刑案件辩护指导意见(试行)》,于2010年5月28日起发布实施。

作为山东省律师死刑辩护行业的最低工作标准,指导意见适用于该省律师承办的所有死刑案件。

2000年,全国律师协会亦曾颁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但针对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尚未有直接的指导意见出台。

死刑问题历为司法领域最为敏感亦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而在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死刑辩护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

基于规范律师行为以及防范职业风险的目的,从防范职业风险角度出发,山东律协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四种死刑辩护思路:证据辩护、程序辩护、量刑辩护和无罪辩护。

“指导意见中对于量刑辩护的相关要求是最大亮点,其不仅具备合理性及可行性,还具有前瞻性。”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据悉,继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上收死刑复核权,省级法院对二审实行开庭审理后,公开化、透明化的量刑程序改革有望于今年下半年在全国推行。

相当部分死刑案件无罪辩护空间不大

该指导意见分9章,共计96条,分别对死刑案件的辩护思路以及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一审、二审以及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的工作标准等作出了规定。“律师职业风险防范”单独成章。

指导意见中的死刑案件包括四类:根据检察院公诉意见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审判处死刑二审上诉的案件、根据检察院抗诉意见可能改判死刑的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

该指导意见由山东省律师协会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领导的课题组联合调研、共同起草,得到山东省司法厅、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支持,历时一年。

有意思的是,在起草、征求意见过程中,指导意见最初为94条,后吸收其他部门意见增加修订为96条。“不要9494(就死就死),我们要9696(就留就留)。”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对此的非官方解读一度让课题组津津乐道。

我国关于死刑的立法,目前有49个条文,68个罪名。在司法适用数量上,我国死刑适用数量尚属国家机密。[page]

“律师辩护在死刑案件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们发现,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由于律师对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关系处理不当,进而影响辩护效果。”齐延安表示。

“在我国绝大多数死刑案件进行无罪辩护的空间并不大,律师的辩护主要集中在量刑辩护上。”指导意见起草者之一陈瑞华教授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在我国,有相当比例的案件,律师在不具备无罪辩护的条件下居然做无罪辩护,这种动辄进行无罪辩护的做法不仅难以取得实际的效果,而且也使被告人白白丧失了宝贵量刑辩护的机会,对被告人极为不利。”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目前采用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一模式,即不明确区分定罪与量刑程序,而是在同一个程序中既解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又解决有罪被告人的量刑问题。

与其他类刑事案件不同,死刑案件中的量刑问题,绝非简单牵涉刑期长短,而事关生死。

“根据我国相关制度,只要做无罪辩护,则意味着再无机会做充分的量刑辩护。量刑辩护一旦不充分,大量量刑情节亦无法体现,最后给法院提供的量刑信息就非常有限,容易出现疏忽。”陈瑞华说。

“我们检察院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上报一共有三种意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蒋万云说,“第一种,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正确、量死刑合适的案件,我们发表建议维持原判。第二种,对于量死刑不合适、达不到死刑立即执行标准的案件,或者存在特殊情况或其他考虑,我们建议二审法院公正判决。第三种,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我们建议发回重审。”

据蒋万云介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意见,多属第三种情况发回重审。

“我国相当多的死刑案件,律师并没有给被告当事人提供让人满意的服务质量。一旦服务质量跟不上,辩护效果不好,就容易出现冤假错案,直接导致错杀、误杀。”陈瑞华认为,我国死刑辩护质量亟待提高。

辩护律师力量弱案件易出现偏差

“在控辩审三角关系中,当辩护律师的力量太弱,控方力量太强时,法官往往容易听信控方的意见。如此以来,很容易导致案件的结果出现偏差,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也会随之上升。佘祥林案便是一个典型。”陈瑞华教授说。

他进一步分析说:“在我国,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死刑辩护尤其是法律援助的死刑辩护服务质量一直不高。更有甚者,个别律师在死刑辩护中不负责任,既不会见、阅卷,也不调查。在法庭辩护中,亦只是草草辩护,诸多辩护要点并未切实抓住,和法官必要的工作也未展开,导致死刑案件辩护效果很差。[page]

由于“被害人”10年后突然归来,一起冤假错案得以真相大白,这在媒体与公众之间一度引发争议。此案中一个细节为:当年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死刑辩护的,是一名实习律师。

促使陈瑞华进行规范律师工作的最大动因是:“死刑辩护律师的职业风险太大。律师一旦在刑事辩护中操作不恰当,甚至有违规之嫌,就会面临职业风险,甚至受到刑事追究。”

在陈瑞华教授看来,律师的执业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有的律师缺乏经验。另一种情况则有个别律师职业道德、操守有问题,只注重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注重维护社会正义,法律服务意识薄弱。”

陈瑞华认为律师工作有两个维度。“一是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这带有些经营、服务与中介性质。二是维护司法正义,维护人的权益。律师必须在两者之间选择一个恰当的界限。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个界限并不容易把握。”

“公检法机关首先行使职能、维护社会治安,但他们也想破案,想立功,想取得公诉成功。而一旦律师出现违规事实,亦会被立即处理,这非常危险。”

陈瑞华认为,在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想要做有效辩护,就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相关的规定,同时必须做艰苦而有效的庭前准备,而不能单靠庭上辩护。“能够有为被告人辩护的勇气,把握辩护技巧、辩护规律,才是称职的律师。”

据悉,我国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中,由于被告当事人大多家境贫寒,辩护律师亦以法律援助形式居多。

而与对死刑辩护律师的高素质高要求对应,一个无法回避的尴尬现实是,法律援助律师得到的报酬少,诉讼费标准较低、付出劳动回报率不高。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山东省在死刑案件二审中,对于为一审中判处死刑的当事人辩护的法律援助律师提供5000元费用。这在全国已处于比较高的报酬水平,有的地方法律援助律师死刑辩护的费用为400多元。

“为生命辩护,多少钱才算合适?这其实并不能等值衡量。根据现实情况,我国现在还达不到给予法援律师高费用,并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也不可能给得太高。”陈瑞华分析。

陈瑞华认为,“尤其对于死刑辩护中的法援律师,其作为律师应该更偏重于第二个维度,即维护司法正义。律师不管收多少费,只要案件到了手里,我的观点是都应该全力以赴投入,争取最好的刑事辩护。这是律师维护正义的使命感,被告把生命托付给了你,而他(她)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page]

“当然,从根本上说,还是要建议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加大法援投入,不应该让律师承担过多的个人负担。”陈瑞华表示,“由于法律援助为政府提供,在死刑辩护过程中其实也更容易保持中立。不受外力左右,不当代言人。”

从经济利益角度,有专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虽然短时间内,法援律师因为做死刑辩护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但如果法援律师积极负责辩护,将会赢得社会声誉,随着知名度的提高,其案源亦会日益丰富,也将会得到丰厚的经济回报。”

成熟一条规范一条

山东省律协指导意见制定过程中,有人提出质疑,理论性太强,与实践脱节。

对此,陈瑞华回应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长期过程,我们也意识到法学研究中存在的不足,立足在稿子起草中努力缩短不足。”

据悉,指导意见制定的参考素材来源主要有三:在全省范围内对律师、省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的调研工作、全国各地律师第一手的辩护材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多年来就死刑问题出台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近年来,各部有关领导、专家就死刑问题发表的讲话、文章。

“我们以辩护的视角、条文的形式对以上素材进行了技术化处理,尽可能吸收到规范中,所以这个规范具有一定理论含量,但是在文字方面,我们又力图使其具有可操作性。”陈瑞华介绍。

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23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山东律协的指导意见第32条被改为:“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以及……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应当提出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

“以上为例,我们如此改动其实是提醒律师,既然公检法说要慎重,应酌情从宽处罚,就说明这里有可供辩护的空间。”陈瑞华说,“当然,这只是原则性的指导,并不意味必须,具体运用时,还需对具体案情进一步分析。”

证据辩护和程序辩护思路在指导意见中的体现,是另一亮点。对此,有法官表示:“在案件审理中,很多法官注意到的问题,律师未必注意得到,同样,法官也会有所疏忽。有的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会特别在意证据本身的客观性。”

“律师们最关心的还是如何防范规避职业风险。”山东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驻济委员孟凡湖律师对《法治周末》记者说。[page]

5月28日在济南举行的关于指导意见的座谈会上,山东省律师面对指导意见提出最多的担忧仍是“会见、阅卷难”等老大难问题。

对此,陈瑞华表示,解决之道是走现实主义之路。“我们不能追求完美,大而全。条件成熟一条,我们就规范一条。”“至于与公检法的工作协调问题,这并非律协能力所能解决,需要国家法律修改方能企及。我们这个规范是在国家现行法律前提下提出的,不能与法律抵触。但任何一项司法改革,只要前进一步,都给辩护提供新的空间。”

据悉,河南、贵州两省律协也将出台死刑辩护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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