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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一般累犯与再犯竞合时的法律适用

对于一般累犯,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对毒品再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之罪的,从重处罚。”那么,对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就会存在既符合一般累犯的规定,同时又符合毒品再犯规定的竞合。在毒品犯罪一般累犯与再犯竞合时的法律适用上,笔者认为,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一般累犯的规定,只有在毒品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的情况下的再犯,才能适用毒品犯罪再犯的规定。理由如下:第一,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也就是说,应以犯罪人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性,作为刑罚的尺度。毒品犯罪是当今社会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它严重损害吸食者的身心健康,导致家庭破裂和暴力,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毒品犯罪一般累犯,从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主观恶性,都较毒品再犯严重。另外,在现实生活当中,由于毒品犯罪的高利润、高回报,使得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毒品犯罪一般累犯说明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性比再犯大,如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不仅有违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有违刑法打击和预防的目的。

第二,从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看,所谓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条文的规定,由于数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包容或者交叉的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的情况。法条竞合适用的一般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但也存在一个重法优于轻法的例外原则。由于我国刑法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一条规定一般累犯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因而毒品犯罪一般累犯与再犯相比应属重法。在发生法条竞合时,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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